钱包厂家
免费服务热线

Free service

hotline

010-00000000
钱包厂家
热门搜索:
技术资讯
当前位置:首页 > 技术资讯

利已失本难收诚信何在

发布时间:2020-02-27 19:51:20 阅读: 来源:钱包厂家

讯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霍邱县法院城郊法庭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。此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陈某诉称:被告分别于2013年9月30日和2014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合计11.5万元,双方口头约定月利二分五,2014年8月底还清本息。现原告需用钱,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未果。为此诉求判令被告还本付息,利息从立据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,利率按月利二分四计算,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。

被告李某未答辩亦未举证。

经审理查明:被告因资金周转,经中间人王某介绍分别于2013年9月30日和2014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、6万5千元,并立有借条两份。借款逾期后,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,但未果。为此判令被告还本付息,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。另查明:两借条未注明利息。

法院认为:合法债务应当清偿。被告欠原告11.5万元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1.5万元的诉讼请求,依法应予支持。对于原告诉求的利息,鉴于两借条未注明利息,故对原告诉求的利息的不予支持。据此判决如下:

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11.5万元,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清讫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被告的失信,致使原告无法获得利息,连本金也难以收回,真是欲哭无泪啊。(刘杰)

扫地刷

岩棉板价格

档案密集柜

金属软管